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趙忠祥與媒購委達成諒解就代言門道歉

[人物] 作者 :BYB.cn 日期:2009-11-17 09:2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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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證人證言廣告”亟須規(guī)范 參與者都須承擔責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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部分明星不惜放低身段代言虛假廣告,獲得的收入不菲,消費者受害不淺,卻鮮有人為此而承擔法律責任,其主要原因在于目前法律存在空白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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市消協(xié)投訴部主任朗丹柯認為,從立法的角度,明星虛假代言應負法律責任,其他演員或普通人,化裝成專家、消費者推銷商品也應被納入監(jiān)管的范圍。目前我國的《廣告法》中僅對違法廣告中的廣告主、發(fā)布者等有明確的處罰規(guī)定,但沒有明確參與制作者的責任。《廣告法》的修改應增加對“證人證言類廣告”的規(guī)范,無論參與者是明星、名人,還是演員或者普通人,他們都應是親身體驗者,證人應對證言的真實性負有法律責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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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國廣告協(xié)會法律服務中心主任李方午指出,名人的形象只要出現(xiàn)在廣告中,實際上就是對產品的一種默許承認,也是一種代言形式,應該承擔一定的責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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歐美、日本等國家也曾出現(xiàn)過虛假廣告泛濫的現(xiàn)象。為此,他們制定了一整套廣告管理的法律法規(guī),明確規(guī)定代言人是以證人身份出現(xiàn)在廣告中的,商品推薦者首先必須是商品的真實用戶,其證詞必須真實無誤。一旦廣告不實,名人代言就被視為“證言廣告”和“明示擔?!?,會被相關部門追究行政責任,甚至要負刑事責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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